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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心得] 杜坤维:基金抱团炒股操纵股价 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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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3:00:0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杜坤维:基金抱团炒股操纵股价 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作者:金融界站专栏作者 杜坤维     机构抱团成为热搜,也成为财经界人士讨论的焦点,机构抱团是不是股价操纵,市场也有不同观点,我个人认为机构抱团是不是操纵市场,关键是操盘的手法合不合规,单纯抱团是一致性看好,不构成股价操纵。  机构抱团有多种方式,一种是不同基金公司共同持股,像茅台三季度就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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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融界网站专栏作者 杜坤维   2 [* k: f& f+ a9 \. e8 `
        机构抱团成为热搜,也成为财经界人士讨论的焦点,机构抱团是不是股价操纵,市场也有不同观点,我个人认为机构抱团是不是操纵市场,关键是操盘的手法合不合规,单纯抱团是一致性看好,不构成股价操纵。& b) y& ^( @. E0 H( f; w' K# o

- C7 r, ^$ @" O1 t, v$ r( }7 k        机构抱团有多种方式,一种是不同基金公司共同持股,像茅台三季度就有1455家机构持股,另一种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股,三是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持股。从实际看,三种方式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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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7 B; D  ~; ]( r/ e4 m1 f" A        不同基金公司持股同一家上市公司,不一定构成抱团操纵市场,有可能是大家对核心资产的一种认可默契或者是大家认可的一种未来上涨预期,只有几种情况才构成市场操纵,一种是部分基金经理可能形成一个小圈子,在茶余饭后或者是某种场合,大家探讨未来的投资方向,达成一种默契,严重就是大家私底下达成一种私底下协议或者是类似于抽屉协议的内容,通过共同持股,共同推涨股价,达到盈利目的,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订立合同,借助于机构的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利用抱团的方式炒作股价,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市场操纵形式,这种市场操纵方式认定很难,在于不同机构表面上看,是不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只会有相互暗地里的勾兑,即使有趋同操作,他们也可以辩护,认为这是巧合,或者是共同看好某一只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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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z/ S# m7 G1 X) D  t2 s- _% O* g7 D        同一基金旗下多家基金持股,认定市场操纵的关键是不同基金是不是属于共同利益体,可以认定是属于同一控制人的话,如果相互之间形成默契或者是约定,可能涉嫌约定操纵,另外以前市场就有基金公司内部基金的相互帮衬,某一个基金在基金排名中居前,或者进入前三甲,基金公司内部就会牺牲某一家基金利益,帮助那个争名次的基金拉升重仓股,推高股价,推升净值,为基金公司争荣誉,这不仅仅是利益输送,也属于一种市场操纵,那就是利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操纵股价,实际上伤害了一部分基民利益,但惠及了另一部分基民利益。但是从名义上看,各家基金的投资主体是不同的,也就是分属于不同的基民所有,基金公司只不过是管理人,而不是所有人,出现这种市场操纵方式是道德风险下发生的。) n/ L8 T9 Q' G! s! \4 B

4 `! t1 E2 Y9 C        实际上也有另外一种概率发生,那就是各家基金之间的仓位相互倒仓,一家基金公司卖出或者几家基金公司卖出,另一家基金或者几家基金公司买进,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就形成了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对敲对倒的市场操纵方式,另外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操纵方式,如连续交易、或者是虚假挂单、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股价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两次以上,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3次以上,就构成连续操纵,一个交易日交易两次证券或者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三次以上,这对于数家基金公司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而言,是很容易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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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 L# _! ?5 ~        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形成独家重仓股,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更加容易出现对敲对倒、连续交易的发生,毕竟其他机构和游资面对基金独家重仓股,一般是不会贸然拉升股价给埋伏的基金抬轿子的,除非有突发的的大利好,而基金独家重仓股往往涨幅巨大,很大一部分都是牛股,那么拉升过程中,基金操盘手是不可能无限制买进持股的,只能是有买有卖,这就是对敲对倒和连续交易操纵。5 R# r% j# K( b- g2 E4 o) V- Z: |

3 ~# A6 c% M/ r8 d* g        证券法还规定了一种兜底方式认定市场操纵,那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以这种方式认定市场操纵,很容易引发市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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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位领导人说过“中国金融不能走投机赌博的歪路,不能走金融泡沫自我循环的歧路,不能走庞氏骗局的邪路。”现在机构抱团,已经从原来的持有核心资产价值投资,蜕变为价值投机,甚至演变为一场庞氏骗局,其风险是巨大的,机构抱团不能走金融泡沫自我循环之路,更不能走庞氏骗局之路,因此要严格区分机构抱团是不是价值投资,有没有市场操纵的胆大妄为者,一旦发现机构以抱团名义操纵股价,就应该及时出手严肃查处,但是查处机构操纵,不仅仅难在查,有关法律存在模糊地带,更难在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10倍罚款,谁来承担,基金公司还是以管理的基金资产来缴纳罚款,如果以基金管理的资产缴纳罚款,等于是基民买单显然不合适,而基金公司买单,也不合适,又不是基金公司操纵股价而是基金经理操纵股价,基金经理又承担不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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