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解读的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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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俱乐部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因此该合同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既然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严格履行,如果足协要求双方重签合同,就意味着之前俱乐部与足协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但是此前的劳动合同并不具备终止的情形。
3 V+ G1 [( K' O# L: H& V首先,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备无效的情形。
1 L3 V$ p; y5 Y4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 z( y0 A* Z) u: x! h9 P(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_0 q0 V, D1 g" L1 x% n3 R&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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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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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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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前一份劳动合同在新合同签署前已经作废,那么球员也完全可以和其他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作废原合同也是对俱乐部合法权益的一个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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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D! p, y3 x" f1 [5 A其次,俱乐部与球员可能并没有形成双方自愿终止原合同的情形。
* R% v, z; C" }! S* G$ q6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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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合同最终形成的目的来看,是减少球员的收入,换言之,对于球员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球员断然不会自愿终止原合同,因此双方自然不可能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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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俱乐部也不存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与劳动者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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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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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0 j9 Q' u5 o* d4 Z$ G(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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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N; L( K6 {/ l( 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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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D( y3 T0 d" Q; K! g$ W8 B(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J+ R$ `4 ^9 Y v6 ^3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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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n9 W% |# T6 Y: s(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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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s+ L4 ?, A+ n9 t3 V: v显然,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情形,如果仅以第四十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理由则是太多牵强,况且在法律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基本上也不会被裁判者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6 c5 K" W% o8 f6 d3 s* W/ {7 d综上所述,只有球员自愿与俱乐部终止原合同,并自愿签署足协规定的新合同,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当然球员也可以拒绝签署足协规定的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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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有权利要求球员重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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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一下中国足协的性质,并研究这个机构有没有权利终止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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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足协的官方网站中,明确写道,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单位会员;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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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 r O' [; g: x! v8 a中国足协有权利制定、修改行业规则,但不能超脱于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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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中国足协是一个拥有独立发展、独立管理、独立监督的单项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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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行业协会,足协有权利去制定本行业的规则,并对原规则进行修改,但是其制定的规则并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也就是说,中国足协可以制定“注资帽”、“薪酬帽”、“奖金帽”、“转会帽”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但是并没有权利去终止俱乐部与球员之前签署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5 @( m, U# H, `; Z3 b; [换言之,中国足协可以在之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新的标准,要求双方签署,但并不能强制性的作废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这也不意味着中国足协对于原合同没有办法,他可以对不签署新合同的俱乐部和球员不予注册,这也是其作为行业协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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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足协因未签署新合同而不给球员注册的情况,球员可以向体育仲裁提出仲裁,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案件在人社会下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劳动仲裁,对于职业生涯时间宝贵的足球运动员来说,体育仲裁是一种尽量减少时间、降低成本的救济方式。如果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运动员可以向法院起诉。
8 j& u5 F3 d% T) e& p9 M【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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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足球行业的行业协会,中国足协有权利也有义务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足球事务,包括修改、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但一切必须是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律的前提下。在没有经过法律论证的情况下,贸然发布消息,不仅让俱乐部难做,也是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违法的存在。中国足协不仅要对行业负责,更要对每一个俱乐部、球员以及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更需要对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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