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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话说 新体路口咆哮女影响道路通行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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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21:44:1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发表于 2017-5-3 21: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法女想要把车子挪到一边,可被临时工紧紧抓住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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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21: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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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22:2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交警本身也不会背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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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22:3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561 发表于 2017-5-3 22:23
估计交警本身也不会背几条,

洸河支队把自己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记录得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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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08:1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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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08:1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561 发表于 2017-5-3 22:23
估计交警本身也不会背几条,

他们肯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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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08: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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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08: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行道可以逆行吧,非机动车道尽量不逆行,车不长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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