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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该赔的不赔,济宁汶上法院判决揭开泰康人寿险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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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4:08:5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赔的不赔,保险公司乱象丛生,日前,汶上法院的一纸判决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带意外险的全能保2015年版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的画皮撕开,终止了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最终给了被保险人杨某某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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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615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业务员韩尚贤为杨某某介绍全能保2015年版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后杨某某投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单号为51043308的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包括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和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元)/档次/日额(元/天)均为10万元,保险费分别为6660元和1180元】,共缴纳保险费8044元。
2015年12月8日晚20时,杨某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摔伤后,于2015年12月9日9时37分至2016年1月2日在汶上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双踝部软组织损伤、双足部软组织损伤、颅脑损伤,共花费住院费用3856.97元,其中个人负担金额为2747.20元,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数额为1109.77元。
杨某某治疗结束后,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杨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津贴作出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并解除51043308号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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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的不赔,保险公司乱象丛生,日前,汶上法院的一纸判决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带意外险的全能保2015年版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的画皮撕开,终止了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最终给了被保险人杨某某一个合理的说法。
该赔的不赔,济宁汶上法院判决揭开泰康人寿险猫腻
据了解,2015年6月15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业务员韩尚贤为杨某某介绍全能保2015年版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后杨某某投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单号为51043308的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包括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和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元)/档次/日额(元/天)均为10万元,保险费分别为6660元和1180元】,共缴纳保险费8044元。
2015年12月8日晚20时,杨某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摔伤后,于2015年12月9日9时37分至2016年1月2日在汶上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双踝部软组织损伤、双足部软组织损伤、颅脑损伤,共花费住院费用3856.97元,其中个人负担金额为2747.20元,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数额为1109.77元。
杨某某治疗结束后,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杨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津贴作出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并解除51043308号保单。
该赔的不赔,济宁汶上法院判决揭开泰康人寿险猫腻
随后,杨某某与业务员韩尚贤多次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协商,最后,保险公司与原告杨某某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某全额退还保费。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这杨某某所投的险种包含附加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泰康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为1年,保险金额(元)/基本保险金额(元)/基本保险金额(元)/档次/日额(元/天)分别为1万元和60元,保险费分别为180元和24元。杨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杨浩为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受益比例为100%。泰康人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交了保险却得不到保障,杨某某认为投保前,作为业务员的韩尚贤没有向自己解释清楚免责条款,致使保险合同被被告保险公司解除。为此,他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自己保险理赔款和住院补助。
该案经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调查认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投保人杨隐瞒住院病史,未向被告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辩解意见,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杨某某在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是意外伤害型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杨某某是否存在既往病史,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原告杨因意外摔伤住院治疗,属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承保的范围,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的原告杨某某存在既往病史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同时,杨某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杨妈妈所主张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且该意外属于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泰康附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津贴的保险责任范围,泰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出现且不存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及时对原告杨的相应损失进行理赔的义务。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支付杨某某保险理赔款4187.20元。

发表于 2017-6-14 14: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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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4: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我也在泰康买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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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5: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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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5: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夜听潮者 发表于 2017-6-14 14:55
哎哟,我也在泰康买保险了

现在保险公司都这个熊样,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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