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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无偿载朋友参加婚宴,途中遇车祸乘客当场身亡 免费载人 出事故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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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08:54:3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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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11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罗桂英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好心帮忙免费载人,出事故也要赔钱吗?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无偿载人引发的索赔案。
  事发当天,林先生开车免费载朋友去参见婚宴,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朋友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为此,受害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80多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坐而免责,但考虑到林先生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因此,可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如今,有车一族帮忙载人已是常事。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谁来承担?针对“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专家认为,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也应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无偿载人赴婚宴 遇车祸乘客身亡
  驾驶员林先生和受害人小吴原本是好朋友,两人都是“80后”。事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10月10日,两人共同的好友结婚,当时二人约好一起参加婚宴。于是,当天晚上,林先生开着自己的小车,免费载着朋友小吴一起去参加婚宴。
  不幸的是,当日19时10分许,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的途中,在同车道上,与李师傅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刮。
  两车相碰后,坐在小轿车上的乘客小吴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小吴是家中的“顶梁柱”,他死后,家中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孩子,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不满十岁。另外,家里还有年过六十的父母需要赡养。
死者家属起诉 索赔184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驾车超速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师傅夜间驾驶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且尾灯部分被遮挡的具有安全隐患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以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李师傅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姚老板,李师傅系姚老板聘请的驾驶员,而且事发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事后,小吴家属多次主张赔偿未果。近日,小吴家属为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林先生、李师傅和牵引车的车主姚老板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司机叫屈,免费搭乘能否减责?
  面对起诉和高额赔偿金,被告林先生觉得委屈,他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合理,精神赔偿金也过高。而且,他跟受害者小吴是朋友关系,受害者小吴是免费搭乘自己的车。所以,他认为应当适当减轻自己的责任。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林先生“可适当减轻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李师傅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吴不负本事故责任。由于事发当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师傅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车主姚老板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0多万元,牵引车车主姚老板除保险赔偿外还要赔偿36万多元,而被告林先生对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5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
  另外,因这起交通事故中,林先生和李师傅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造成小吴死亡,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与姚老板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发表于 2017-11-23 0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理上来说,林先生违法交通法,置小吴和自己于危险的境地,负责人有道理,反过来说,你作为驾驶员,违法交通法,造成事故,是理当负责的。所以遵守交通法是第一位的。如果林先生不违法交通法,即在这次事故中不服责任,则无需赔偿吴先生,反过来说,吴先生的意外,林先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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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08: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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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09: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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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要了小林一家的命了。车祸害了一个家庭,法官又害了另外i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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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0: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也不能怪人无情,好心热心最后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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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0: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ldp0605 发表于 2017-11-23 09:09
从法理上来说,林先生违法交通法,置小吴和自己于危险的境地,负责人有道理,反过来说,你作为驾驶员,违法 ...

正解,这种提供无偿服务的是要承担“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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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远论坛摊主 发表于 2017-11-23 10:04
这个判决要了小林一家的命了。车祸害了一个家庭,法官又害了另外i一个家庭。

法院判的很公道了,只可惜他只买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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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1:0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去旅游 发表于 2017-11-23 11:05
法院判的很公道了,只可惜他只买了交强险。

对头,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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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1: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craneincloud 发表于 2017-11-23 10:46
正解,这种提供无偿服务的是要承担“过错”责任的。

如果被判无罪,会不会出现,故意开车载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同乘人,人身安全事故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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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7: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craneincloud 发表于 2017-11-23 16:30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不一样啊。

民事搞定了,就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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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8: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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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08: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有人做我的车的时候,我一般开的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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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10: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声远论坛摊主 发表于 2017-11-24 08:00
当有人做我的车的时候,我一般开的很慢。

这个问题,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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