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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0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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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12月1日夜9点半,一货车行至省道337线济宁西出口时,与骑电动三轮车人发生碰撞事故。司机及时报警,任城区交警达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以周末不处理要求周一上班后处理。货车司机按交警的吩咐执行,将货车开往交警指定停车场内停放。任城区交警既未开具扣车强制措施凭证,也未告知收费规定。
事故现场清楚,责任明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并不复杂。可在济宁市任城区,交警却将此事故处理变为复杂,要求大货车与骑行电动车人协商,才能获得最快处理放行。无奈,货车司机提出承担全责,交警才于4天后给予出具事故认定书。在交警事故处理室内,仅复印几页纸,索要100元费用。货车司机好不容易等待货车放行,可交警又以罚款扣分为由,还要求请示领导批准需要等待时间当天不能放行。司机心领神会,给执法交警1000元现金,罚款记分和请示领导全免,即刻予以放行。不料,司机到停车场求放车,停车场再索要400元“施救费”货车才放行。
以上事实当事人作证,有确凿录像佐证,期望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给予作出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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