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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3月实施 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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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2:59:15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运河沿岸(资料图)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日前,《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乱垦滥种、植树(堤岸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垃圾残土等损毁城市河道设施的行为,对违反其条例者进行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景观绿化、慢行交通 两岸将添新景色
今后城市河道专项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水、旅游休闲等基本功能,满足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景观等需要。其中,城市河道建设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慢行交通、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
“在保持自然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优先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河道绿化采用适合本地生长植物;配置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发掘、保护和展示沿线历史文化遗存;优先采用符合防洪规范、便于游船通行的大跨径拱桥等方面推进今后河道建设工作。”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同时,河道两岸同步建设慢行交通设施,并与周边道路相衔接。慢行交通设施应当满足自行车骑行规范的要求,对具有旅游功能的,应当配置旅游码头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居民游玩所需。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文物、城乡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再进行实施。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景观亮灯工程、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道专项规划要求,遵守城市河道和城镇容貌管理规定。
城市河道游泳、倒垃圾等行为被禁止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对城区越河、老运河等河道进行清淤,河道两旁进行了修缮工程,因此城区河道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沉置船舶,非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的行为;
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泊区域内停船;
倾倒垃圾、废料、泥沙、工程渣土、腐臭物品等废弃物;
随地便溺,排放和倾倒污水,洗刷车辆、器具等;
在城市河道内洗涤、游泳、非法养殖、非法捕捞水生生物,在禁止水域垂钓等;
在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建(构)筑物上等悬挂、晾晒物品;
擅自从城市河道内取水。
此外,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可能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安全施工保护方案,并征求河道管理机关的意见。对于阻水严重的桥涵、过河管线、码头和其他临河、跨河设施,河道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设施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建或拆除。对不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的在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因施工需要依法建设的临时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予以拆除,并恢复城市河道原状。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城市河道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违规、违法行为将处 1000元至10万元罚款
《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城区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的,由河道管理机关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IMG_846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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