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提高中医药和中医疗法报销待遇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中医医疗机构住院
在中医药医疗机构住院和使用纯中医疗法的报销待遇方面均有所提高
就医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协议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管理;未定级别的民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
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
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参保人员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增加到51种
门诊慢性病种由47种增加到51种,甲类病种7种,乙类病种44种,新增的病种: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四种乙类病种。
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根据规定,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门诊慢性病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的原则,参保人员选择参保所在地一家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性病鉴定原则上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甲类疾病可随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