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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5 06: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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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邹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邹政发〔2018〕 3 号),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环湖西路、南至城前路(原岚济路)、西至西外环至庙前西路口向西至双大路(新西外环)、北至新石铁路、向东至龙山北路北沿线、向南至国宏大道的区域。
二、严厉查处下列活动中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市民婚庆、乔迁、丧事等活动;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庆典活动;
3、建设工程奠基、封顶和竣工等活动;
4、其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
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的商业网点、婚庆公司、殡葬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储存、销售、操作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个人均要积极劝阻、制止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违规燃放、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六、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配合,做好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3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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