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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孟祥君

[网络问政] 版主,俺看不懂这是什么意思,反正就是好几天打不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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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huyanglin976 发表于 2018-7-13 15:33
年满三十岁?还有这条竟然,我累个晕,有点意思

原来是年满35周岁,婚龄十年,后来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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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叶草的守候 发表于 2018-7-12 10:58
70后的都知道,中间人,就是卖孩子的,哈。。

据媒体调查,各地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进行收费,少则两三万元,多则五六万甚至更多,如果有钱的行为,政府的民政局就是最大的拐卖儿童集团,这个逻辑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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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5: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5:40
据媒体调查,各地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 ...

强调这些都没用,违法是由公安、法院来判定的,如果没有违法,为什么当初被拘留?
如果什么事你说了算,那你去干市委书记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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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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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5: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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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5:41
强调这些都没用,违法是由公安、法院来判定的,如果没有违法,为什么当初被拘留?
如果什么事你说了算, ...

理性探讨。我的观点:一、违法与否不是公安、法院定的,而是法律定的。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包括政府和公检法机关。
二、之所以公安机关介入,是怀疑其拐卖儿童。怀疑的理由是养父承认付了钱。拐卖儿童的概念首先是未经孩子生身父母同意而偷抢骗孩子离开生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卖与他人,以卖钱为目的。生身父母以卖钱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是违法。公安机关并未将养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证明养父不构成犯罪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将孩子交由养父抱回家抚养,而不是送民政局福利院,证明该孩子不是拐买的孩子。
三、这个孩子是因为生母为打工女,未婚先孕,无力抚养,也顾及未婚生子的颜面而不能抚养孩子,要找一个好人家把孩子养大,这符合收养法送养人资格规定。
四、养父抱养了孩子,向其生母支付营养费,不属于买孩子,而是情理之内的感谢。
五、无论孩子是否拐卖,都不能因此不给孩子上户口。孩子拐卖与否,不是孩子自己决定的,他不该承担没户口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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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5: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5:53
理性探讨。我的观点:一、违法与否不是公安、法院定的,而是法律定的。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包括政府和公 ...

那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了:
亲生父母,出文字的东西,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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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npao456 发表于 2018-7-13 15:45
第三十一条比较重要

是的,这里要区别孩子生母是以卖孩子而生孩子,还是生了孩子无法抚养而送养孩子收取了营养费。前者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构成违法,否则民政局福利院是犯罪大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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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5:56
那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了:
亲生父母,出文字的东西,问题就解决了。。。

当年公安机关有生母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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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5: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5:41
强调这些都没用,违法是由公安、法院来判定的,如果没有违法,为什么当初被拘留?
如果什么事你说了算, ...

话说回来,我干市委书记,未必干的不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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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6: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5:58
话说回来,我干市委书记,未必干的不如人!

我累个去!!声远就是人才辈出真是无地自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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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6: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5:56
当年公安机关有生母笔录

那就提交内容,即可,大不了走法律
没必要发帖喷来喷去,喷这个不作为,喷那个不作为,有啥用
不走寻常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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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6: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到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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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6: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6:02
那就提交内容,即可,大不了走法律
没必要发帖喷来喷去,喷这个不作为,喷那个不作为,有啥用
不走寻常 ...

没有发帖喷谁,走正常程序走不通,就如你一样,对政策的认识理解不同,因而虽然有政策却不能落实。至少这个帖子发了二十四小时,孩子的上学问题立马解决了,户口的问题也提上日程。但在户口究竟咋办和孩子究竟去哪里存在分歧——因为对政策解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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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6: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npao456 发表于 2018-7-13 16:06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 ...

这个是在领孩子之初办理的程序。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很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就事实领养了孩子。有的要补办手续,有的就不需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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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6: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6:02
那就提交内容,即可,大不了走法律
没必要发帖喷来喷去,喷这个不作为,喷那个不作为,有啥用
不走寻常 ...

相信你很清楚:现实社会的问题更多的是正常程序无法走,而不是没有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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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6:08
没有发帖喷谁,走正常程序走不通,就如你一样,对政策的认识理解不同,因而虽然有政策却不能落实。至少这 ...

怎么不同呢?需要交什么资料就提交什么资料,没有资料去找资料即可
去公安局一问需要什么资料,都提交了,我还真就不信他们不办
不走寻常路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按规则来,不管最后这个户口办不办的下来,我都不认同这种对办理政策和流程的质疑和对此事空口无凭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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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6: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leeadrian 发表于 2018-7-13 16:00
我累个去!!声远就是人才辈出真是无地自容啊~~~~~~

知识、水平、道德,从来不以职位高低来定。真理的检验标准是实践,而非职位。现实里,政府的最大错误就是自认为政府就是万万正确的,比老百姓懂,比老百姓高,因而要做老百姓的官老爷高高在上管老百姓,老百姓的任何事不经老百姓同意就政府自己定,让老百姓照办,而不是服务老百姓。所以,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老百姓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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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6: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3 16:13
怎么不同呢?需要交什么资料就提交什么资料,没有资料去找资料即可
去公安局一问需要什么资料,都提交了 ...

还是希望你仔细看帖子,你所想到的,我早就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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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6: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3 16:22
还是希望你仔细看帖子,你所想到的,我早就做过了

早就做过了,那证明里边肯定有问题,不批,按照出现问题解决问题,我还真就不信公安局不批?我看你回帖,你根本就没明白需要提交什么内容的材料,只是提交了这个家庭手里有的~
而不是提交所需要的材料,材料不全,怪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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