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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孟祥君

[网络问政] 版主,俺看不懂这是什么意思,反正就是好几天打不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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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09: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6 17:22
以后多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拐卖儿童是无法上户口的~~~~

关于相关法律条款,就你在这里的样子,你这辈子也不会知道的比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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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09: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7 09:57
你真是瞎扯!不管是什么样的孩子,都会有户口,只是户口在哪里,你不懂别装懂,好好学习去。

我学法律毕业的,我不比你懂!?
应该在哪里就去哪里办也?在熊济宁嘚瑟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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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7 09:58
我学法律毕业的,我不比你懂!?
应该在哪里就去哪里办也?在熊济宁嘚瑟啥?

你学的什么法律?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孩子哪里是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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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32112345678 发表于 2018-7-17 09:58
我学法律毕业的,我不比你懂!?
应该在哪里就去哪里办也?在熊济宁嘚瑟啥?

这是泗水的事,泗水户籍部门办理这个孩子字的要上报济宁户政部门,这是程序。声远论坛是济宁的,我在这里说济宁市泗水县的事,碍着你什么事了?你学法律的,更应该懂得查清事实,尊重事实,准确适应法律。你压根就没弄清楚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你没有向孩子生母,养父母,公安机关了解事情发生的的过程,在这里瞎猜瞎说射什么?你学法会用法的话,就早该用你的法律知识办你的正事去了,何必在这里颠三倒四呢?你学法的,依法成了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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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0:17: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孟祥君 发表于 2018-7-17 10:15
这是泗水的事,泗水户籍部门办理这个孩子字的要上报济宁户政部门,这是程序。声远论坛是济宁的,我在这里 ...

人身攻击了不可,对事不对人
这个事,按照规定之类确实存在问题,不要把政府不办理当成把柄在论坛进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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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1]。收养人通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拟制形成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新中国建立后,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受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和调整,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国家的保护。在历史上的传统社会中,虽然存在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或将他人子女认作自己子女的情况,但那种收养行为或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关于事实收养一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收养(抱养、过继、收义子女、认干亲等),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此提法[2],在民间和审判实践中倒经常出现这样的说法。关于事实收养问题,究其法律渊源,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收养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此作为处理事实收养问题的法律依据。二是根据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却不符合该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和不符合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须经登记或公证的合法形式的,应为事实收养行为。对于前者,视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合法收养行为。对于后者,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不予承认保护。当然,在收养法施行后,前者已列入后者范围。故本文探讨的问题,仅指后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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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0537jd 发表于 2018-7-17 10:17
人身攻击了不可,对事不对人
这个事,按照规定之类确实存在问题,不要把政府不办理当成把柄在论坛进行指 ...

没有说政府不办理,也没指责政府。这件事就是存在争议,该如何办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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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0537jd 发表于 2018-7-17 10:17
人身攻击了不可,对事不对人
这个事,按照规定之类确实存在问题,不要把政府不办理当成把柄在论坛进行指 ...

人身攻击?对一而再再而三的翻来倒去无理回帖,怒怼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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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存在养父母支付钱的事实,但他是以什么理由支付的钱很关键,同时,这个孩子是从谁的手里抱来的也很关键。如果孩子不是从孩子生母手中经过孩子生母同意抱来的,而是从生母以外的人手中抱来并向其支付了钱,就构成拐卖儿童。如果养父母是在孩子生母手中抱来,是孩子生母自愿将孩子送养给养父母,养父母向生母支付了营养费,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硬要因此定孩子生母是卖自己的孩子或者养父是买孩子,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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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存在买卖关系,单纯的送养,只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一家父母无法抚养婴儿或者不愿抚养自己的婴儿,就把小孩送给了另一家愿意的人抚养,严格意义上讲,送养人家庭和收养人家庭可能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能送养人家庭纯粹是不愿意养小孩,重男轻女观念作祟等等,他们去民政局申请送养肯定会被驳回,收养人可能也不符合条件,比如收养人夫妻都不满30岁,家里已经有小孩等等。
但双方都同意跳过送养和收养的行政申请程序,于是就私下达成了协议。中国是个关系社会,跳过民政局,找关系办户口、上学其实都不是太难的事,但这都是行政违法,但是,由于并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构成犯罪,即便是收养家庭支付了一点营养费,也很难定性为买卖关系。
所以,如果送养父母自愿无偿把小孩送给收养人抚养,这种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只不过他们的送养、收养关系就不能被法律承认。
因为拐卖儿童罪,必须是有买卖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是自愿的送养,买卖关系难以证明,很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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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侯祥乾收养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中间人除了负责连接双方赚取差价外,还会帮忙处理办理出生证明等事宜,这些都产生一定的经济利润,但中间人是不是一定犯罪呢?
不一定,关键问题,要看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是不是买卖关系。
如果是买卖关系,送养的父母和中间人,都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是送养关系,那就是行政违法,缴纳罚款,补办手续,中间人无罪,送养人无罪,收养人也无罪。
而且,在很多案例中,中间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送养收养双方可能不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便有支付营养费的情况,如果不是明码标价,很有可能会被定义为一种赠与(营养费)。
因此,对于侯祥乾这个案件,我认为还要进一步侦查,对于人贩子,要坚决的打击,对于民间自愿的收养,要两面看待,一切从孩子本身的利益出发,总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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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第1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同时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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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济宁公安在兖州打掉了一个专门生孩子出卖的犯罪集团,人贩子组织云贵川等地的贫困家庭怀孕妇女到兖州某一个仓库待产,生产以后出卖,虽然这也是生母送养孩子,但她是以生孩子赚钱为目的,这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侯祥乾生母是只身在外打工,非婚生育,无能力和无颜面抚养而无奈送养,并不是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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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1: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收养,被救儿童只能进福利院(图)
2015-01-15 14:06:00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济南)

警方和工作人员在照料这次被解救的婴儿 照片来自央视新闻本报记者 殷玉国本报昨天报道了“山东警方在兖州打掉一个贩婴团伙,解救了37名婴幼儿”。记者14日从相关儿童福利院了解到,孩子身体状况良好。孩子虽然解救了,但悲剧并未结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他们并不属于收养范围,因此无法办理收养手续。

  被救孩子身体状况良好何时能找到父母则未知

  由于不能马上找到被解救儿童的亲生父母,警方决定,一部分暂时寄养在养父母家里,另一部分则安置在济宁和泰安两地儿童福利院。14日,记者联系到相关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孩子身体状况良好,因涉及孩子隐私,不方便透露其他情况。

  警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通过DNA比对,确定3岁的婷婷是井女士所生,她回到了妈妈的怀抱。目前卖掉她的奶奶和姑姑已经被警方拘留。婷婷能幸运地找到妈妈,得益于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为提高打拐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我国于2009年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警方将报失家长和疑似被拐儿童的DNA数据采集入库,全国联网比对。

  理论上,被拐卖的孩子获救后,公安部门会将其DNA录入数据库;而父母报警后录入DNA,两相比对即可。但实际上,被父母找回的孩子并不算多。公安部和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09年到2011年全国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共解救被拐儿童13284名,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比对后,其中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约12100名。这意味着,只有不到10%找到父母。

  目前,警方已对37名婴幼儿提取血样,进行DNA比对。除了婷婷,其他孩子何时能找到亲生父母,是个未知数。

  按照现行规定解救的孩子不能被收养

  记者了解到,2011年7月以前,在无法找到被解救儿童亲生父母的情况下,根据2000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打拐案的民警一般会同意将孩子交给“买方”父母继续抚养,公安机关与收养人之间签署协议,如果后来找到亲生父母,亲生父母要求归还时,养父母必须将小孩归还。然而,这种“买方”父母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又可以重新抚养孩子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拐卖孩子的买方市场。

  2011年7月后,公安部规定,打拐解救的孩子不得再送回买方家庭抚养,而应放在福利院中抚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但被解救出的孩子,则可能面临更加艰难的生存环境。

  这些被解救的孩子能被收养吗?答案是不能。根据我国目前《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情况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这些打拐解救的儿童并不属于此列,也就不属于收养的范围,因此也无法办理收养手续。

  记者从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了解到,现在该院有一些儿童是被打拐解救的,也不能被收养。如果他们找不到亲生父母,很可能终身认福利院为家。专家说法收养范围应适度放宽

  根据目前情况,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这对儿童成长是一个挑战,寄养家庭也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济南市人大代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建议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以《收养法》为依据,制定出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适当放宽收养范围和条件,使得本身有诉求、有能力收养孩子的家庭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达成愿望。以此,在某种程度上避免部分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婴儿的行为。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快修改《收养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梁志毅曾提出建议,增加收养对象,被拐卖解救儿童若在1年内经过寻找还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就应该被依法收养。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曾提交《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入户的建议》,呼吁打通获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尽快入户和适合收养的渠道,建议3年无人认领即可被收养,让他们拥有一个温暖的家。

  (记者殷玉国 尹爽)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小雪”被拐卖两年找到亲生父

  济南市公安局曾成功为济南市儿童福利院的福娃小雪找到亲人。2009年8月23日,有市民举报两名云南口音的男女怀抱女婴乘坐长途车,即便孩子饿得哭闹也不喂奶,看起来不像亲生父母。济南警方出警后发现,两人并不是女婴的父母,也说不清女婴的来历,便将两人移交给贵州警方处理,把女婴送进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寄养,起名叫“小雪”。

  2011年,济南市公安局“打拐办”展开全面摸排。当时,济南市儿童福利院里共有9名来历不明的儿童,小雪是其中之一。济南刑警支队的法医采集了9名来历不明儿童的DNA血样进行了检验,并将数据录入了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后确定小雪和远在云南的郭安伦是父女关系。最终,父女两人成功相认,小雪被拐卖时才2个月大。

  截至去年,济南市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56起,打掉犯罪集团8个,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60名,抓获拐卖犯罪逃犯27名,成功解救被拐卖妇女30名、被拐卖儿童19名,采集疑似被拐儿童、失踪儿童父母血样100余条。

  (记者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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