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范冰冰被“留置”?
刚看到这位在微博上说范冰冰被留置,我感到很好奇,范冰冰怎被留置?
《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也即留置是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或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主体身份是特定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相关涉案人员。和此类案件无关的人不是留置的适用人员。
范冰冰事件以查处偷漏税为切入点的,怎么一下子就到留置措施了?难道监察委进入了?这事太玄乎。目前我保留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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