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所谓的“司法独立”,美国法官享有“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也就是说,法官主要靠自己监督自己。
1.法官的绝对豁免权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议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绝对豁免权。法官的绝对豁免权表现为,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须承担责任。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与承包商合作,兴建了大量私营监狱。在这些私营监狱中连连爆发虐囚事件,但是丑闻并没有能挡住私营监狱的大扩张。《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最大的两个私营监狱运营企业——美国改造公司和美国GEO集团,自1989年以来在资助候选人和游说上的花费达到3500万美元。他们积极游说修改法律,以便将更多的人关进监狱。皮尤研究中心2008年的报告表明,美国每100个成人中就有一个在监狱服刑,这个数据在1970年为1/400。统计显示,2011年美国私营监狱产业的总收入超过50亿美元。
在巨大利益面前,司法机构开始变异。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爆出丑闻,县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260万美元的贿赂,将6500多名少年诬告入狱。
联邦检察官文件显示,私人少年监狱成立前,该法官审理的所有少年案中被判入狱的比率稳定在4.5%,少年监狱成立后上升至26%,是之前的5.8倍。《纽约时报》报道,该少年法庭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
该县人口不足32万,白人占96.63%,治安情况理应较好,但是在5年5个月的时间里,进监狱的少年居然达到6500人次。[5] 32万人口中,10~18岁年龄段的孩子人数总和估计约4万,而在这4万少年中,竟然有6500多人次被判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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