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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任城环保

[百姓心声] 臭味排查--环保人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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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味道,像是粪便渥堆产生的,沼气的味道。不一定是工厂产生的,重点查一查哪里有大型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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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尚能饭否 发表于 2018-9-10 11:32
这种味道,像是粪便渥堆产生的,沼气的味道。不一定是工厂产生的,重点查一查哪里有大型的养殖场?

养殖场的味道还能控制时间排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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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查到根源了么???查到根源才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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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应该好好的查查排水管道,查垃圾桶有个什么用!拍照有个什么用!!!专家哪里去了,应该出来 说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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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碳素厂么?另外看看东边的或东南的塌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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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1: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塌陷区有大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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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2:2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查高架桥南路东中山水务污水处理厂、高新区方圆小区南侧鲁抗中和环保公司,去了肯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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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2:26: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北边有机溶剂的气味是华硕、薛口几个楼盘在做地下室筏板基础防水施工,火枪烤防水材料的气味,中德公园城北侧有养猪场的气味,养猪场不是已经拆了吗?为什么还有气味?难道土被挖出来了,飘逸的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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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是真没查到,如果因为一些人的利益问题,故意隐瞒,视而不见,那就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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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2:5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人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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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3: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fcc听 发表于 2018-9-10 12:37
希望是真没查到,如果因为一些人的利益问题,故意隐瞒,视而不见,那就坑了

让你们说的,人家官方都不知道怎么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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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3: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逮住了弄死,看还敢不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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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3: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闹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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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3: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我们闻到的臭味应该是硫化氢气体就是俗称的臭鸡蛋味!垃圾发酵后容易产生这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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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5: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味,晚上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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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5: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城环保 发表于 2018-9-9 10:57
领导正在一线带队排查。

心酒厂 的 味也不小   恁过来闻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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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5:4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一下造纸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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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7: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城环保 发表于 2018-9-9 11:17
金城街道排查辖区企业异味源

请问,你是官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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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0 18: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7/7/8 10:10:42 点击量:2832
济政办字〔2016〕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济宁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济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及调查处理结果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一)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

(二)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

(五)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八)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举报人较高奖励。

(一)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调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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