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出台,明确了煤炭企业、政府对采煤塌陷地补偿和流转的补偿办法。其中,治理前采煤塌陷地已发包到农户的,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转包、转租或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对治理后的土地实施规模化经营。新《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再就业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增加采煤矿区农民就业能力 煤炭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土地塌陷损毁监测、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等情况,如实提交监测数据。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塌陷损毁监测结果,确定本年度治理区域。治理义务人在实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前,剥离农用地熟土耕作层,统筹用于采煤沉陷区复垦和新增农用地表层土回填。 “新《办法》出台后,对各个部门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煤矿区农民再就业培训和指导工作;煤炭部门负责配合监督煤炭企业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实施和推进压煤村庄搬迁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采煤塌陷农用地治理的技术指导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采煤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等工作等等,这些对塌陷地农民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说。 同时,矿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是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预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做好矿区群众补偿安置和土地塌陷损毁监测等工作。 补偿:实行采煤塌陷地减产、绝产一次性补偿制度 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采煤塌陷地减产、绝产一次性补偿制度。采煤塌陷损毁耕地经治理无法复垦耕种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制定土地补偿办法。煤炭企业应当依法对塌陷损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对于实行采煤塌陷地流转经营制度,治理前采煤塌陷地已发包到农户的,应当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转包、转租或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对治理后的土地实施规模化经营。此外,鼓励矿区农民以地入股建立农业合作社,对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进行家庭合作经营。开展采煤塌陷地补偿和流转工作,有关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和流转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财政部门应整合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矿产资源权益金等按规定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金,安排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煤炭企业应预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与土地复垦费用统筹用于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建立采煤塌陷地治理基金,探索PPP模式治理、经营采煤塌陷地,制定土地开发利用等鼓励政策,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治理的有效渠道。对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不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煤炭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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