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遇车祸为保胎儿缝针拒用麻药 流产后索要
精神赔偿
人民
网四川频道
5小时前
原标题:孕妇遇车祸,为保胎儿缝针拒用麻药 流产后索要精神赔偿被拒,告上法庭
一场交通事故,让年近四旬的陈女士不仅腿部受伤,还失去了肚子里的胎儿。但因未构成伤残,她在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遇到了法律障碍。案件主审法官的细心询问,深入调查,让陈女士最终获得了精神上的慰藉。近日,央视《法治在线》介绍了这一案件的审理经过。而主审法官徐子敬在接受采访时,为这位母亲流下了眼泪。 通讯员 宁法宣
不幸流产
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抚慰金
两年前,家住南京市六合区的陈女士骑电动车经过龙池街道附近时,与一辆大客车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大客车负全部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而此时,陈女士已怀有三个月左右的身孕。事发当天,陈女士正要去医院做第一次产检。虽然经过检查,腹中的胎儿并无大碍,但是陈女士左腿的伤情却较为严重。
一个噩耗不久传来,陈女士几天后感到身体不适,再去医院进行孕检时,医生给出的诊断却是未见胎芽的心管搏动。在车祸与流产的双重打击下,陈女士决定向肇事方索要精神赔偿。
肇事车辆虽然买了保险,但却非让陈女士“走程序”,还说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无奈之后,陈女士诉至六合法院。但是面对陌生的司法程序,开庭后她表现得非常紧张。
本案主审法官徐子敬看见陈女士一个人坐在原告席上,没有请律师。
陈女士在庭审中的发言很少,她说自己与丈夫是重组
家庭,两人结婚几年一直盼望能够拥有一个爱情结晶。然而没想到因为车祸导致孩子流产,这给她和家人带来了不小的伤害。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陈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而被告方则认为陈女士虽因事故致流产,却未构成伤残,所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坚强孕妇
一心想保孩子,缝针时拒用麻药
陈女士在庭审中发言较少,案件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准备齐全。为了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更加明晰,徐子敬进行了进一步询问,让陈女士详细说出事故发生后治疗的细节。
在陈女士此前提供的证据中,徐子敬注意到了一张手术知情同意书,而这张同意书揭示了陈女士作为母亲的伟大牺牲。
这起事故使得陈女士的小腿造成了损伤,医生建议她通过手术清创缝合。
为了避免使用麻药对孩子产生风险,陈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决定拒绝使用麻药进行清创缝合。
虽然医生说如果不用麻药的话,肯定忍受不了痛苦,但陈女士还是坚持了自己的决定。缝合过程中,陈女士的皮肤被切开,多层缝合,她说当时真是疼到心里了,但“为了这个孩子,我可以忍受这个痛苦”。
对于这一幕,徐子敬在接受央视《法治在线》采访时说,她看到陈女士掀开裤腿的缝合痕迹时,觉得很感动。她哽咽着,一度难以继续讲下去。
之后,她边抹眼泪边说,“仅仅通过一个同意不用麻药的签字,我真的感受到她当时做这样的一个决定,是下了多大的决心。可以看出她多么想保住这个孩子。”
陈女士在缝合时没有打麻药,甚至不敢吃任何止疼药。但让人遗憾的是,肚子里的孩子最终还是流产了。
公正判决
让她重获
生活的信心
陈女士对于车祸对自己造成的打击,一开始并没有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呈现,而法官徐子敬的这次倾听让陈女士有了补救的机会。
徐子敬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觉得应该认真对待这个案件,应该重新去考虑这起事故对她造成的打击和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次交通事故未造成陈女士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其终止妊娠,并进行了清宫手术,对于一位年龄已近40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这一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术所致的身体上的痛苦,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该伤害对于陈女士未来的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故涉案事故对陈女士的精神伤害较大。
在同类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精神抚慰金如果能够得到支持,受害人通常是构成相应的伤残。然而,徐子敬没有机械地援用法条。
徐子敬表示,法庭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终酌情考虑,支持了陈女士2.5万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给了陈女士精神上的慰藉,让她更快从阴霾中走出。一年后,她终于如愿以偿再次怀孕,如今已经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这个家庭,重新获得了生活的信心和方向……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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