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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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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部门供热条例,供热温度应使室温达到至少18摄氏度,我们家今年入冬以来,暖气一直在15—16度左右。打电话咨询四和供热公司,安排师傅上门检查情况,连续来了两次,依然没有很大成效。 由于室温低,家人冻到感冒,起居需要穿的很厚,与室外着装无异。 实在无奈,自己花钱买了电热器取暖,费用自行承担。 目前供热对我们家来讲就是多余的存在,于是想申请停止供暖,对以往不达标供暖情况不再追究,只是希望能退还停止供暖之日起,已上交的供暖费用。 从法律上讲,供暖公司与我们签订了供暖合同,要求18摄氏度,没有达到,违约在先,且上门整改两次,无果。作为市民,我们希望能够得到公允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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