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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06: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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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食品过期,李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赔购物款10倍的要求,被商家拒绝。很快,李某对商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10倍赔偿请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近日,记者获悉,榆林中院审理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近日,榆林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购物款
驳回其他请求
2018年4月8日,李某在定边县家乐公司(家乐鼓楼店)购买了由宁夏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强记回乡源特优级枸杞12盒,单价68.5元,共计消费822元,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
李某认为,家乐公司(家乐鼓楼店)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禁止性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乐公司退还购物款822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8220元,共计9042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后发现野生黑枸杞食品系过期食品,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货或者更换来挽回和减少其损失,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由家乐公司赔偿因涉案产品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以侵权责任主张赔偿的,应当在人身、财产有损害及损失的前提下主张赔偿,审理中,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故对李某的诉请仅在返还购物价款822元中予以支持,其他损失待其有新的证据后,另案主张。
法院一审判决,由定边县家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物款82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明知产品存缺陷而购买
榆林中院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中院审理认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
证据显示,李某多次诉讼,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李某明显属于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而予以购买后向销售者索赔的情形。若对此行为支持,背离了法律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导致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淡化,出现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今年4月,榆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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