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5月22日,记者来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了解。
“快,真快。”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李先生笑着说,之前办理提取业务,每次都要提交材料,现在好了,拿着原件扫描一下,以后都不需要提交了。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柜员告诉记者,之前办理业务的群众拿来文件需要一一整理、复印,然后再存档,现在办理业务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拿着原件扫描至业务系统即可。“出台新政策后,不仅方便了群众,我们的工作效率也有所提高。”该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原属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为: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不能够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缴存单位及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电子扫描并存档至业务系统。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高聪告诉记者,本次政策调整最有利于职工的是第二条和第三条。调整前,代办需要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实际上有一些职工可能辞职或调离本市,全家都不在当地,因此给有需求的职工造成一些困难。现在调整后,单位经办人可以代为办理,扩大了代办人范围,更加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同时在“一次办好”的基础上,简化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复印件,直接扫描原件上传业务系统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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