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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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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想问的问题是:上述条文中的『不动产』换为『机动车』后是否成立?
即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机动车(汽车),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机动车(汽车)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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