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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 奇葩交警要再创南京徐老太“扶不起”判决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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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09:39:2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https://news.sina.com.cn/o/2019-06-10/doc-ihvhiews7943728.shtml

原标题: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 家属质疑:为何见义勇为还要担责?
  “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河北老人侯振林离开人世已经三个月了,他的儿子为父亲鸣不平。
  今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奇葩交警要再创南京徐老太“扶不起”判决丑闻???-1.png
↑肇事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而它本应在右边慢车道行驶。

  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6月10日,红星新闻从香河县政法委证实了这一情况。
  但随之而来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却让侯振林的家属很不能接受。河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其家属也有权利向事故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并可要求相应的紧急避险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事件回顾:
  老人救女童身亡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今年3月9日中午,103国道京塘线河北香河县安平镇“金三角”路口,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小女孩懵在了路中间,而在附近“摩的”上的侯振林看到了这一幕,便从“摩的”上下来疾步跑去抱起了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
  6月10日,侯振林的女儿侯超告诉红星新闻,父亲和女童被撞倒以后,就被送到了北京通州潞河医院。之后,女童被转往北京儿童医院。侯超的弟弟侯为最先赶到医院,当时父亲已经住进了ICU。侯超见到父亲的时候,他已经不能说话,不能睁眼,没有意识。几小时内,医院给家属发了几份病危通知书。到当晚9时,侯振林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奇葩交警要再创南京徐老太“扶不起”判决丑闻???-2.png
↑ 侯振林生前照片。

  事发时,侯振林65岁,是事发地附近的安平镇农民,此前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如今因年老回家乡开“摩的”过活。侯超说,去年10月份,母亲心脏“犯了毛病”,家里的主要开支都是靠父亲开“摩的”的收入。
  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女童姓邱,今年“五一”才满4周岁,她来自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下属某村,父母在这里开了超市,她也跟着来了。
  肇事货车司机姓史,来自山东,货车属于悬玉济世(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一个月后,4月8日,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6月10日,香河县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向负责“见义勇为”认定的领导求证后,告诉红星新闻,上述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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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侯振林的事迹在当地被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燕赵都市报报道。廊坊市文明办还在官方微信上为侯振林入选4月份“时代新人·河北好人”络评议活动中,号召网友为其点赞留言。
  侯振林的儿子侯为告诉红星新闻,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同时,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被救者父亲,也给侯家送来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香河县本地的一个公众号“香河便民微平台”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他们感此善举,便联合网友收到众筹捐款3600元,除去鲜花、花圈、锦旗费用,将2910元送到了侯家人手中。
  交警事故认定:
  “见义勇为”老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但随之而来的事故责任认定却让侯振林的家属不能接受。河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
  侯超向红星新闻提供了一份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显示,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认定书确认侯振林因此死亡,同样表示,重型货车也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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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属提供

  随后,侯家人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理由包括,本案过错在于司机违规行驶(没有在规定车道);从监控来看,当时汽车尚有距离,有刹车可能却未能妥当处理;车速鉴定程序违法;交警未对当事车辆进行性能测试。
  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复核结论: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侯为告诉红星新闻。
  6月10日,红星新闻联系到事故中女童的母亲李女士,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也对事故认定申请了复核。李女士说,人是司机撞的,如果是按照这个认定结果,两方受害者的责任加起来就60%多。李女士认为,司机的责任太小。
  侯为说,直到今天,所有费用都是他们家属出的,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侯为表示,曾有人提出,可以联系基金会给家里申请一些补偿,但被他拒绝了,他不图钱,就想为父亲讨回一个说法。
  6月10日,红星新闻向香河县交警队事故科询问这一事故的认定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不同的工作组在负责,没法透露更多情况。记者又向香河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安平镇政府询问事故认定及家属情况,得到的回复都是不了解。
  记者就此类情况咨询了某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这位工作多年的交警告诉记者,“综合来看,应该是小女孩家长和货车司机同责,老人无责”。
  律师:
  老人行为属“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从民法上讲,侯振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在本案中,即使认定侯振林违法,他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从主观上他是为了抢救别人生命,不得已才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但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是一个技术性的认定,只是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来认定事故责任。但如果未来涉及到法院,法院会在交警结论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见义勇为的情节来作出判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虽然包含着法理与人情的冲突,但实质上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对于本次事件应当理性看待并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在该起事件中,侯振林为保护女童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有证据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时,紧急避险人(即侯振林)才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张新年认为,综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案情况来看,侯振林并不存在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抑或是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情形,香河县交警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认定或有不妥。相反,侯振林作为该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家属也有权利向事故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并可要求相应的紧急避险受益人(即女童邱某)予以适当补偿,但由于邱某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张新年律师说,侯振林在本案中的行为,在社会层面上来讲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义举。依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及该起事件发生地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对于侯振林在本案事故中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同时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也应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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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58689 2019-6-12 06:50 威望 +2
轻风细雨 2019-6-12 00:05 威望 +2
烟鬼1 2019-6-11 11:06 威望 +2
发表于 2019-6-12 0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定性尚早吧。鄙人就是做法务的,但主要是商法,说白了就替公司打官司收账地。

提醒大家不要过分迷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个东西就是个鉴定结果,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这个认定书的证据意义并不大,法院目前只认定9种类型的证据,有兴趣的可以查查哪9种证据,法院都是独立取证,就单说这个认定书,在法院眼里,它是交警出具的,交警既是侦查者,也是鉴定者,这一点就不符合证据要求。

法院的思维和交警完全不一样的,比如法院里关于交通事故案件,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这句话看起来很蠢,交警也一定觉得不可思议,但是法院就是这样的逻辑,比如你开车追尾了一个无证驾驶的车,无证驾驶的车并没有违反当前道路行驶上的规章,交警依据前车无证驾驶出具了一个前车全责的认定,前车司机到法院起诉,保准一告一个赢,把判决结果拿到交警那儿,交警还得判你全责。所以交警它也不敢乱执行法律。

多说一句,现实中,很少有这么芋头的前车司机,因为无证驾驶处罚很重的,几乎都主动要求私了。


各行其职而已,交警这样出具认定书,是依据交通方面的法律,他们执法依据就几个,交警是没有资格判定什么是紧急避险的。

所以很你看有揍交警的,交警也要打电话叫110,110再派民警刑警什么的过去执法。交警就只管交通之类的法规定的那一小块,法院审理是依据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之类的进行的,不是一回事。

这个还得看法院的诉讼结果。文中的律师也是跟着装傻,他其实是知道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不认可认定书——到法院起诉——法院出判决书给交警——法院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交警依据法院的判决再修改事故认定书。

别看律师说的一套套的,我干这个我当然也会说,关键是律师说得再好听也白搭,政府、交警、律师、媒体和你我他都不具备认定法律层面上的紧急避险行为的资格,只有法院有这个资格,法院就是干这个活的,要不都靠自己大说一通就行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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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底下好乘凉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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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看陪审团制度还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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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风帆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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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10: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nergy长空 发表于 2019-6-11 09:47
简直恩将仇报!眼中只有利益,毫无人性!如此判决只会加重社会冷漠化

真是,这些奇葩认定、裁定书真是层出不穷~    是不是该说有些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低下,对于这些执法者真是该加强法律法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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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恋约前生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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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恩将仇报!眼中只有利益,毫无人性!如此判决只会加重社会冷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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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9: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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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9: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按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保护见义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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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14: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家长和卡车司机是肯定都有责任,老人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责任,这年头,英雄流血又流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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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1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笨笨丸/ka 发表于 2019-6-11 11:14
小孩家长和卡车司机是肯定都有责任,老人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责任,这年头,英雄流血又流泪啊。

是啊~   还认定了各3分之1的责任~  照交警队的意思~  就该等他们划了斑马线~  弄了红绿灯`   才能过去“合法”的救人~   搞笑呢~  还是对法理理解不深~   缺少必要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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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这是找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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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录像,还落落个蛋,交警真是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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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31: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用说啊,司机送礼了,这么简单的事情为啥不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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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3:04: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送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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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14: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那就是贪污腐败了~   也有可能~  要不然怎么可能这么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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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4: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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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6:1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该加强业务培训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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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23: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救人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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