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执法顺序先单位后个人,罚款基准考虑情节后果次数等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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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市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将同步开展执法。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是如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处罚额度的?
在6月28日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彭燕玲对此回应称,《条例》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及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罚款幅度。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城管执法部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次数等因素,设定了相应的罚款基准,以使执法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
“比如,《条例》规定个人混投的,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在设定基准时,我们明确,若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的,属首次的,罚款适用50元至100元的基准,属第二次及以上的,罚款适用100元至200元的基准。”彭燕玲说,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罚款基准相应上调,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市民普遍 关注的是否会因垃圾分类做不到位而被处罚的问题,彭燕玲表示,7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
“考虑到垃圾分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将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居住小区,后一般单位的顺序开展执法工作。”彭燕玲说。
而在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将贯彻督促教育改正为先的原则,对一些违法当事人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不再进入处罚程序;但对经教育拒不改正、或者屡教屡犯的,将严格依据条例和查处规定实施处罚,其目的在于首先通过教育督促单位和居民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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