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逐年增多,犬只扰民、伤人、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一系列问题越发凸显。因此,将我市养犬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对改善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基于此,《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济宁首先进行了养犬分区管理,将济宁市行政区域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犬只需要免疫、登记和年检,一般管理区需要为犬只定期免疫,而且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列入《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犬只。重点管理范围为: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至大禹南路至南环城路至日兰高速一线以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带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除犬粪。违反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场所;(三)饭店、宾馆、超市等场所;(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五)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条例》还规定,养犬人携犬乘坐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避让共同乘梯人;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携犬乘坐电梯或者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条例》要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委、住建、财政、民政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现各职能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局面;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既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又方便群众办理,同时,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登记时需要植入电子芯片,实现犬只身份唯一识别,外挂智能犬牌,便于日常管理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