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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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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左岸丽都小区的业主。
1、本人于2018年4月购买高新区左岸丽都3号楼1单元1501住房,合同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供暖系统维保期为2个采暖季。现在入户门口地暖漏水,开发商和物业不给维修。(物业告知已过施工单位质保期,我不认可这个解释,因为我是和开发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未过2年保修期。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39条: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2、门口二级管网2019年3月漏水,房内墙面泡水,至今没有修缮,要求及时修缮,造成的墙面浸泡给予恢复原状。请市住建及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帮助我们业主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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