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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07: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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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回复说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规定清理范围为一般工商业电价,不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那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文件规定的是居民生活用电了吧?其中第三条,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含税,下同)。第四条,其他事项。(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请贵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要执法不懂法,更不要懂法不执法。国家放管服改革不要只作为口号喊在嘴上,更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事虽难,做则成, 路虽远,行则至。希望贵单位发挥好自身职能,为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地区营商环境优化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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