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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 嘉祥县某某公司涉嫌使用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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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21:11:09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从今年以来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公开发布,通过线上展播形象、生动地执法案例,可以更鲜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慑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本期的普法内容吧!


 
 
 楼主| 发表于 2020-8-13 21:1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名称《嘉祥县某某公司涉嫌使用有明显

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万张街道辖区的济宁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拍照取证,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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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3 21: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均在其列。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生产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保有量大、污染排放无控制、污染物对人体危害大等特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权重日益加大,是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因此,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使用监管,对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该企业使用了排放大量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规定》中“使用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下一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以及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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