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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最高获刑20年!盛某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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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 08:53:1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30日上午,任城法院对盛某春等32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被控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获刑20年!盛某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1.jpeg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盛某春利用经商、包揽工程形成的初始资金,以抵押车辆的方式进行非法放贷,后为加快敛财速度,攫取暴利,盛某春招收社会闲散人员为催收队员,以大洋金融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空放贷款,使用恐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以“套路贷”为主要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以公司化管理为依托,逐步形成以盛某春为中心、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涛、郑某旺、张某文为重要成员,在不同环节和不同阶段,有分工和明确的奖惩制度。该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只与客户签订单份的放贷方空白的合同,以行规为由,肆意扣除保证金、砍头息和服务费等名目费用,为逃避打击,方便恶意催收,该犯罪集团在与客户签订的放贷方空白合同上随时填写债权人,冒充个人债权债务,制造所谓的“经济纠纷”;同时,该犯罪集团还与借款人签订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在催收过程中,实施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签订合同后,即便是被害人能够如期足额还本还息,该犯罪集团也采取任意变换还款方式、混乱还款时间等多种违法方式,故意制造和肆意认定违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获刑20年!盛某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2.jpe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春等32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盛某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分别判处郑某旺、刘某等31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1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两名非集团成员进行了一并判决。

(来源:任城法院)


发表于 2020-10-1 10: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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