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2月,王志超利用担任 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便利,将应由赵某某个人负担的在山东省胸科医院治疗肺结核病所产生的治疗费、复查费、住院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共计127933元从**街道套取资金中报销。
2.2015年至2016年,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并陆续充值41400元,供王志超和刘某乙个人私车使用。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3.2016年夏天,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花费16500元为其个人购买RESMED(瑞思迈)呼吸机一台,供王志超使用。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4.2015至2018年,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花费32162.86元为其个人所有的别克牌轿车(鲁******)购买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5.2017年下半年,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为其个人购买价值4500元华为Mate10Pro一部,供王志超个人使用。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6.2015年11月,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支付其个人**小区**号楼**单元**室部分房款40000元。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7.2016年9月,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花费27361元为其个人购买箭牌卫浴用品一套,供王志超 家庭使用。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8.2015年,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支付其个人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部分房贷19200元。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9.2018年7月,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陪同其母亲朱某某、其子王某甲赴海南三亚旅游,刘某乙用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支付了旅行社费用10000元。
10.2017年12月,王志超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本应有其父亲王某某退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安排其驾驶员刘某乙向邹城市人社局农保专户退交养老保险金5330元。后在王志超安排下刘某乙从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报销。
11.2014年至2016年,王志超为感谢赵某某在职务上升迁的关照,利用担任邹城市**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职务之便,先后以个人名义将套取的资金60000元,送予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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