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20% 还可提取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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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卷铁工LV1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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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部门制定了《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了政策支撑。
《细则(试行)》明确,凡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同时,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细则(试行)》明确了业主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v元业主。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者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业主意见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细则(试行)》规定,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自筹,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出资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财政补贴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财政资金,从次年开始按照同等标准进行奖补。违反《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装电梯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据济宁晚报 记者 刘菲 通讯员 刘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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