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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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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济宁一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被逮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补偿款20多万元.....
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布被告人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56********,汉族,高中文化,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原系曲阜市**山镇**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苏某某将20多万补偿款占为己有2018年7月,山东济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拟架设35kV息尼线线路工程,需占用曲阜市尼山镇桑庄村部分土地。2018年10月经双方协商,某公司与该村村委签订《35kV息尼线线路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赔付桑庄村及村民永久占地费、农作物树木补偿费、复垦费、运建筑垃圾及恢复土地费等共计455364元。同年8月、12月,某公司分2次将455364元补偿款汇入尼山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2018年12月27日,桑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按照清点和丈量面积制作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向村民发放补偿款。被告人苏某某采取虚列补偿款的方式编造了虚假的补偿款发放明细表,金额共计387036元。同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从尼山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提取资金387036元并于同月31日将上述387036元补偿款记入村账作支出。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按村民实际应得补偿款数目足额向村民发放补偿款177516.2元,剩余209519.8元被苏某某占为己有。> 苏某某退缴31500元职务侵占款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接到曲阜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退缴31500元职务侵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 刘某某、常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村级账目虚列发放补偿款的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20951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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