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和女青年李某在不同公司上班,两人因为业务关系,经常接触,感情逐渐升温,关系逐渐熟络起来。孙某约李某去爬山,李某也不拒绝,两人欣然前往。然后两个人又一起去公园散步,在散步过程中,孙某提出两个人不如发生性关系吧,提升一下感情,但是遭受拒绝。但两人还是一如往常,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有一天,孙某酒后深夜去李某宿舍,找李某谈心,李某一看是孙某便为其开了门。两个人在房间内连续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比较长。
事情结束之后,李某说要去告发孙某强奸了自己。孙某恳求李某不要告,两个人一起保持两性关系不是很好嘛。而且告发之后,两个人都名誉扫地,没有得到好处,还不如一起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呢。但是,孙某还是在闺蜜的强烈建议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家中遭受孙某多次强奸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孙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让他赔偿损失。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孙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时为什么会发生性关系,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等等。孙某则始终认为,两个人自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不是强奸,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中,难以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的根本在于证据问题,没有更好的证据证明孙某违背李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首先从两人平时交往中难以发现有强奸有关的证据,其次,如果孙某强奸了李某,而李某没有当场合或尽快报警。本案中,只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且孙某否认强奸了李某,在现有证据下,只有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孙某的原则,认定孙某没有强奸李某,两人发生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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