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虚构工程建设、伪造合同及印章,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名实施3起诈骗的案件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在第一起案件中,孙某某共诈骗被害人9.5万元。 2020年6月,孙某某虚构济宁市任城区某物流产业园项目、嘉祥县某高精细化工厂等工程,并联系到刘孟(化名)等3名被害人,声称负责厂房及管架柱基建设,询问要不要一起干。 孙某某告知被害人需要交纳2万元保证金才能干活,开工两个礼拜后就会退钱。被害人信以为真,共同出资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孙某某,并签订了工程合同。转完钱后,孙某某则借口是汛期,一直下雨没法施工。之后,孙某某编造管架墩子的工程量增加等理由,又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共7.5万元。 在此期间,被害人经常与孙某某电话联系,询问工程开工情况。孙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约定于9月中旬一起到工地查看情况。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点后,孙某某却失去了联系。被害人没有办法,只好前往孙某某提起的工程所在地咨询情况,得到的答案却是没有相关工程建设。 2020年7月开始,尝到甜头的孙某某实施了第二起诈骗。 孙某某本身跟着被害人张兰兰(化名)干了几年的技术员,相互认识的时间较长,这也造成被害人放松了警惕,轻易进入到他的骗局里。 孙某某虚构了济宁市太白湖区某小学、山东某化工公司2个工程建设,并声称自己的叔叔是监理公司的,负责相关的工程事务。孙某某告诉被害人,小学工程需要交纳10万元保证金、化工厂需要交纳30万元保证金才能干活,自己可以拿出13万元。被害人先后向孙某某转去剩下的27万元保证金,并签了工程合同。转完钱后,孙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工程进场。被害人见状,要求和孙某某声称的叔叔见面。可想而知,孙某某肯定是拒绝的。 同年9月,被害人感觉被骗后,要求孙某某退还保证金,否则就会去报警。孙某某只好承认工程是虚构的,合同是假的。但此时的孙某某已经将骗取的保证金挥霍的差不多了,勉勉强强退给被害人7万元。 在前两次诈骗过程中,孙某某第三次故伎重演。 2020年8月,孙某某使用化名,带着伪造的招标书和图纸等与被害人付生文(化名)见面。孙某某声称自己是某集团老板的儿子,父亲在山东某化工公司等工程建设中占股51%,工程中的消防水池和车间转包给了自己干,如果入伙的话需交纳15万元保证金才能签正式合同。 月底,孙某某以再不交保证金便会把工程交给别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1万元,并称剩余的14万元保证金可以在签完合同后再转帐。 一天晚上,双方准备签合同时,被害人没有轻易上当,而是将合同拍成照片发送给本公司员工。员工发现合同上的印章不对劲,被害人则没有把剩余的保证金交给孙某某。之后,被害人找到合同上“山东某化工公司”法人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对方的答复则是根本没有这个工程。 被害人知道自己被骗后,一直向孙某某要求退回1万元。孙某某知道自己是违法犯罪,则将钱退了回去,希望能息事宁人。 玩火自焚,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 2020年9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虚构工程、伪造合同和印章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该案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5万元,另有14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采纳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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