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4300万辆,年增长约300万辆。今年8月1日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集中充电将成为刚需,预计全省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将迎来大面积发展,与之相伴的充电费用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需尽快明确相关政策。9月上旬,省发展改革委召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设施运营企业、省物业管理协会、省电动车协会等单位专题讨论,根据多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标准。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即执行“工商业电价”,根据不同用电时段,最高电价标准在每千瓦时1元左右。为切实减轻广大居民充电负担,《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费+充电服务费”的价格形成机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主定价。例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价格为“0.555元+充电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计价单位。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计价单位主要有三种,一是按“时间”计价,二是按“功率”计价,三是按“电量”计价。考虑广大居民充电充的是“电量”,不是“时间”,且对电池容量、功率等信息缺乏必要的基本认识,三种计价方式同时存在,导致广大居民难以横向比较不同充电设施充电效果,存在消费不透明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网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设施、居民用户之间的电价结算标准,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与物业公司按每千瓦时0.501元标准结算,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按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与居民用户结算(充电设施供电损耗通过充电服务费收取)。
另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物业公司(或单位)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电价结算标准,具体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7日,电子邮箱为shihuanan@shando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