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凡在济宁市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主城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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