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1月1日电(记者 陈莹)日前,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信息公开显示,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中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银行公款675.69万元,非法收受8人现金贿赂共计59万元,先后11次挪用银行公款共计1.17亿元,先后4次行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吕某16.78万元,先后3次违法放贷9000万元。据此,该院依法对王中兴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22日,济宁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消息称,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中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济宁市监委监察调查。 案卷显示,2020年10月12日,王中兴因涉嫌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济宁市监察委员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月12日,经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21年3月19日,王中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王中兴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济宁市纪委市监委发布的王中兴简历显示,王中兴,1962年12月生,山东汶上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03年5月,任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副行长;2005年6月,任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6月,任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7年3月,任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资深业务经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中兴于2013年4月和2014年5月将其个人实际所有的位于兖州区和曲阜市的两处房产,以他人名义,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租赁给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兖州支行和曲阜支行作为营业场所使用。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王中兴非法侵吞中信银行公款共计675.69万元。 200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王中兴先后11次挪用中信银行公款共计1.17亿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偿还个人借款及其他营利活动。 2005年至2016年期间,王中兴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侯某非法收受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办公室主任程某、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经理刘某、中信银行济宁分行工作人员吕某等8人现金共计59万元。 2009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中兴为在某商场申诉案、中国农业银行济宁运河支行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4次给予时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吕某(已判刑)现金12万元、美金6000元、贵和购物卡(价值1万元)一张,折合人民币共计16.78万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中兴先后3次违反国家规定向金乡县某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发放贷款9000万元,给中信银行济宁分行造成损失3717万元。 对此,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中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中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中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中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中兴身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9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银行造成3717万元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中兴身犯数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图片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邱敏敏 审核: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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