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明白纸
一、什么是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普通门诊统筹怎么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个人自愿选择、实名签约、定点就医管理。参保居民先与自愿选择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联 网即时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自觉遵守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 (或村卫生室的门诊台账)上签名认可,并留存联系电话。 自2021年9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取消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与辖区内 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三、普通门诊统筹怎么签约? 为确保广大居民医保参保群众能够就近、便捷、足额的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请就近、自愿选择以参保地为主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在县域外、市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就近选择市域内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签约。 参保居民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不变更定点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不需再次签约;需变更的,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明到新选择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选择或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参保居民发生的以下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居民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保障范围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选择本单位为签约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当医疗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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