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公开举报金乡县交通局长期放任安全隐患不解决,导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而当地法院罔顾金乡交通局未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事实,判金乡交通局无任何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2月5日晚上9点43分,一辆私家车在金乡介庙桥南侧坠河,两人当场死亡!重点说一下,事发时司机没有任何危险驾驶行为! 事发路段道路直接对着河道而不是桥梁,夜间没有路灯,很危险!附近居民告诉我,那个位置已经出事好多次了! 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计规范》,金乡县交通局应该在该路段出事地点设置:对向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反射材料的警告标志、护栏等安全措施,但是我说的这几点在出事前一个都没有! 我亲自去现场看了十几次,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河道夜间看起来就是像一条路!司机的车辆就是在应有却没有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的地方开进了河中! 金乡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者违反了以下规定: 《公路交通安全设计规范》第4.2.1条,没有未在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第4.2.3、第4.4.2、4.4.3.3条,未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用逆反射材料设置警告标志。第5.2.1.1条要求,未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未设置车行道边缘线!第6.1.1条,未按照护栏设置原则设置护栏进行安全处理,且违反6.2.1、6.2.2、6.2.4.2条款要求,应设置护栏处未设置护栏。等多条规定。 金乡县交通局未按规定设置行驶标线、警告标志、防护措施,长期放任安全隐患不处理,事实清楚!如果交通局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设置了护栏,就不会酿成车辆坠河两人死亡的悲剧!交通局不履行职责,是导致两人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事发后,金乡县交通局在事发地点设置了护栏和防撞桶、警告标志,也能够印证在此前未尽到管理义务。 我们认为相关责任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定义。玩忽职守罪规定,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就应当立案,责任人可以判处3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金乡县交通局因为不履行职责,直接造成了两人同时死亡,不知道纪委监委为什么还不介入调查进行追责? 比如前方玻璃突然起雾、躲避突然窜出来的小动物、疏忽大意、记错路线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这起事故。但是金乡县交通局如果按规定设置了行驶标线、警告标志、防护措施,就不会出现如此重大的事故,就算司机乘客受伤哪怕是残疾,老人也不会失去女儿、孩子也不会失去母亲! 最后我想问一下那位判交通局没有任何责任的张某方法官:如果这里有防护栏,两人死亡结果有没有可能改变!如果当时的死者是县领导的亲人,您还会不会这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