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底,王强因琐事对赵坤不满,驾驶车辆沿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逆向行驶,故意撞击赵坤(系醉酒驾驶,另案处理)的车辆,造成右侧驾驶座和右后门中间部位严重损坏。2021年1月,王强主动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样的案件,发生在2021年7月,谢明因给工人发放工资一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之后用防锈漆将被害人粉刷的外部装饰墙面损毁。经鉴定,直接损失价格为20076元。9月,谢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月4日,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谢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12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检察官提醒大家,冲动和理性就发生在一念之间,遇到事情要换位思考、冷静对待,并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处理。吵架、打架、毁坏财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在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一时冲动而陷入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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