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
我国大部分地区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15年;之后在90年代中后期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3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新修订的《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起点公平。
土地承包之初,土地按平均人口分配到每户。第二轮土地承包,大部分名额被打乱,按平均人口分配到每户。首先,土地承包的开始是公平的,家家户户都认可。其次,根据土地承包情况和农民意愿,确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土地不能调整,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3)土地承包到户,新 家庭成员也享受。
至于有人提出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怎么能算是农民,农业和农业部门明确提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没有土地的问题。因为每家每户在第二轮承包中都有土地,不是承包给某个人而是承包给整个家庭,来到这个家庭的新增人口,无论已婚还是刚出生,都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员,他们都有同样的权利承包这个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及拥有、使用和受益于这个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人口的变化,农民之间的人均承包土地占有量会有差异,但并不是说农民没有土地。
(4)频繁调整土地弊端很多。
为什么我国规定了30年的承包期,规定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最近又决定在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事实上,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彻底的调查和广泛的论证。土地承包之初,由于频繁的土地调整,这块土地今年归谁所有,但不知道明年归谁。它缺乏土地自主权,不能对土地做长远规划,不敢在土地上投入太多。如果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农村土地将会被无休止地频繁调整,农民土地的承包关系将会不稳定,从而导致上述一些情况,影响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新增人员也可分得土地,但不能损害原承包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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