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能源局对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多项问题存在不安全隐患遭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安罚﹝2022﹞009号文,济宁市能源局对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5301工作面未敷设通向采空区的束管,无法开展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工作;2.5305轨顺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动作延时设置值为5S,应设置为不大于2S;3.井下在用3号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条、《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济宁市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其作出处罚1.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消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消除,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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