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var(--m-content-text)] 法院是解决矛盾的地方,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严肃的、是严谨的、是代表法律尊严的,可有些工作人员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color=var(--m-content-text)][size=1.125] 有这么一个案例,供各位参考!2018年5月18日,山东省 济宁市 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徐艳君,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与被告: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艳君在原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70124.9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迪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一(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荣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给付徐艳君李庙社区5、6、7、8号楼工程款2655658.39元; 二、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在欠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庙社区5、6、7、8号楼工程款2352933.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徐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徐艳君、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0日,申请人:徐艳君;被申请人: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根据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12民初3185号判决书,判决李庙社区5、6、7、8号楼,已付申请人工程款9051633.04元,尚欠工程款2655658.39元,扣除2018年2月14日付款200000元,实际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455658.39元。2、协议签字后支付2200000元。3、余款255658.39元于2018年12月19日一次性付清。4、协议签字后,申请解除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为什么写成“3185”民事判决书,扣除2018年2月14日付款200000元,判决书判决结果里没有这一项?
2018年12月21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12执1977号结案通知书显示:徐艳君与被告: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655658.3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200000元,其中,本金2200000元,利息255658.39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人徐艳君。至此,申请人徐艳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给付徐艳君李庙社区5、6、7、8号楼工程款2655658.39元; 二、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在欠山东君行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庙社区5、6、7、8号楼工程款2352933.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徐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发现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根本没有判决利息255658.39元,不知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什么要超越民事判决书,[color=var(--m-link-text)]@兖州区人民法院,你们依据什么扣除2018年2月14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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