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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2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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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男子使用虚假身份套取养老保险被判三年!
李某良,男,兖州人,62岁。2001年6月份,李某良使用虚假身份证,以虚增其年龄的方式在原兖州市社会保险处办理了养老保险。2011年2月份,李某良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3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李某良骗取养老保险金162602.12元。
2020年12月9日,李某良退回养老保险金162602.12元。
2021年3月30日,李某良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法院认为,李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事实、情节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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