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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0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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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并居已成为时代和政策的盛大品牌。一些声音认为,撤村并居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调整优化管理半径,提高公共服务利用率,大力推进未来村庄发展和土地利用释放空间。一些声音认为,撤村并居应该考虑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作为一项圈地运动机械地大力推广。认识上的差异使近十年来的撤村并居变得又热又冷,反复下棋。近日,山东省计划大力推进全省合并村的消息。随着数千万山东农民房屋是否要拆除的质疑,它再次引发了撤村并居的问题。
1、并非所有村庄都应当就地城镇化,并有撤村并居的要求。
据统计,1988年中国有98.1万个村庄。2018年,已减少到65万。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村庄消失的速度也引人注目。
农村人口进城,城市土地资源不足,村庄合并、村庄建设制度取消、农村新社区建设等产品双向挤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撤村并居是合理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村庄都应该被撤并。
2018年2月5日,《国家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九章明确提出,要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分类推进农村振兴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合并的思路,分类推进农村振兴,不搞一刀切。其中,第四节明确规定了需要搬迁合并的村庄:
①生活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
②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
③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二、一般村庄要考虑村民的支付能力,地方组织搬迁资金的支持能力要循序渐进。
对于位于城市郊区或县城关镇所在地的其他村庄和传统村庄,《国家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鼓励结合村庄自身发展需要,逐步聚集和完善郊区和谐。
毕竟,合村并居不是一种简单的物理合并,而是涉及文化习俗、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成本的融合。以下影响是硬的,必须考虑:
①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村民不再依靠传统的口粮谋生,而是出租房屋,或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住房改革非进行小企业,基本上可以依靠房屋养家。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项目征用土地的必要性和不降低生活水平的公平补偿安置,只需要这些村民上楼,城乡一体化不能充分解决附近的就业水平,村民的长期生计将失去保障。
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低的村庄,村民仍从事农业生产。如果要求这些村民集中在楼上,不仅距离远,不方便耕种,而且所谓的新农村社区可以饲养畜禽、种植蔬菜、储存农具和干粮,不方便。
③农村村民不享受医疗、养老金、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月平均收入一般不高,楼上意味着村民不仅面临20万元以上的建筑购买成本,还面临物业费、卫生费、燃气费等月、年生活成本。
④一户一宅私密度高,住宅面积普遍较大。在集中上楼的过程中,原本约定的超占地面积往往被无数所取代。即使村民被允许按照实际原始面积上楼,大多数村民也无法支付购房价格。
以上方面的核心折磨在于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收入来源两个关键点。因此,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没有相应的产业发展支持,村民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宜激进地定指标,盲目撤村并居。
三、村民合法权益过程中,要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除征收重大公共利益项目造成的类型外,一般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实施。
根据以往村委会主导改造自己的搬迁历史路径,存在软暴力迫使村民就范,村委会非法拆迁村民房屋,补偿太低需要村民支付购买安置房屋,先拆迁安置,安置逾期交付现象严重践踏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山东省拟制定《山东省村庄布局专项规划》并大规模实施合村并居的现实原因。
在没有专项法律规范调整撤村并居之前,不适用于公共利益征收的撤村并居项目,应坚持以下四项实施原则,从具体操作层面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①村民有最终决定权是否开始定居、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建设选址、安置房户型设计。
也就是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岁以上村民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召开,同意搬迁的人数应当超过50%。除非村民会议明确授权,否则村民会议不能直接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②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改善生活条件的补偿安置原则。在村土地资源充足、符合村规划的前提下,确保宅基地重新安排。
③严禁通过中断供水、供热、供电、道路交通或暴力、威胁手段、株连逼迁等方式迫使村民搬迁。
④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如帮助拆除、帮助拆除等。村委会对部分村民有义务腾出原宅基地的,必须保护村民的诉讼救济权。
律师认为,撤村并居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因此,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克制好事,不做一刀切、合法推进、合理推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撤村并居在协调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将其异化为创造新社会矛盾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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