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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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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16:09:1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2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坤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济宁市重点督办民生事项办理流程单》对齐鲁时代二期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济宁市坤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峰公司”)系齐鲁时代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该小区二期5号楼北梯于3月10日发生故障,坤峰公司未对电梯出现的故障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维保工作人员未进行电梯维保就提前做完电梯维保记录。坤峰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7元;2、罚款30000元。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在安全管理方面需要高度重视。本案中,坤峰公司未做好电梯故障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操作规范,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各种突发状况,如果电梯发生事故隐患,应及时汇报,详细记录,做好日常性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只有从基础抓起,从点滴做起,才能有限避免电梯事故隐患。

案例二: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正宏商店校园周边经营兑付彩票奖金类产品案

2022年4月6日,根据“铁拳”行动实施方案,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济宁市兖州区董正宏商店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彩票及可兑换的奖金和奖品:“狂轰乱炸”现金对对碰2板,规格80个/板开奖包,其中一板剩余36个,另一板剩余2个;“好彩头”超级弹力球,规格:114个/板,剩余36个。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彩票及可兑换的奖金和奖品2022年2月购进,“狂轰乱炸”现金对对碰总共购进2板,“好彩头”超级弹力球一共购进1/板。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7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可兑奖金和奖品彩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董正宏商店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2900元。

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极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孩子本身,还包括孩子的家庭,孩子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对校园周边经营者的执法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使经营者合法经营,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通过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

案例三: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祥县千百惠服饰中心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24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嘉祥千百惠服饰中心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服饰中心营业厅货架上发现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RWT”靓仔裤8条,初步核查涉嫌违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靓仔裤不能说明具体进货来源,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的许可授权,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的行为已属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标识,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我局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乡县XX火锅店(杜XX)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拒不改正案

2022年2月21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金乡县某火锅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情况,此时正值中午,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后发现该火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火锅店服务人员诱导两名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火锅店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店内醒目位置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但仍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整改,综合本案事实,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


发表于 2022-5-13 16: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看到一个对校园周边管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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