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马某某,男,56岁,在金乡县清真街27号居住,系金乡县文峰路“清真早点饭店”经营人。2022年7月24日,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柳某某(女,28岁,汶上县人)到“清真早点饭店”就餐时,马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让柳某某扫描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饭店停业整顿十天。 案例二 刘某某,男,35岁,金乡县胡集镇刘庄寨村人,系金乡县文峰西路“奉礼鸡汤饭店”经营人。2022年7月24日,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柳某某(女,28岁,汶上县人)到“奉礼鸡汤饭店”就餐时,刘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让柳某某扫描场所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饭店停业整顿十天。 金乡县公安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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