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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7 16: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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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前夕,情侣因感情不和突然分手,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法院对外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件。
裁判文书网显示,阿震和小玲本是一对以结婚为前提交往的情侣。
2020年至2021年恋爱期间,阿震为小玲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两对金耳环和一台任天堂游戏机。2021年初,决定结婚后,阿震又为二人购买了结婚用的对戒,并支付了婚宴定金。谁知,就在结婚前夕,处于同居中的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分手。
分手后,阿震将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中被赠与的财物、其母亲赠与她的6600元见面礼,并共同承担30000元婚宴损失。
阿震的诉求,遭到了小玲的反对。
小玲表示,她同意将恋爱期间收到的礼物返还给阿震。但强调,自己并未收到过阿震母亲赠与的6600元见面礼,在此事上,阿震缺乏证据支持。此外,小玲认为,未能结婚并非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阿震才是应该承担婚宴未能举行过错的人。而且,婚宴承办单位已将定金以消费券的形式返还给阿震,阿震既已取得了等值的消费券,实际上就不存在30000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阿震取得了30000元消费券,但只能在特定主体处消费的消费券显然与现金性质不能等同。因此,阿震提出的和小玲对半分享消费券,对半承担定金损失的要求,可获支持。至于阿震主张的6600元见面礼问题,阿震方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此外,这笔钱既然是由阿震母亲赠予小玲的,那么即使存在,也应由阿震母亲向小玲主张返还,阿震直接向小玲提出返还主张并不合适,因此法院未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玲应返还阿震苹果手机一部、任天堂游戏机一只、耳环两副、对戒一对,并支付阿震15000元婚宴定金损失。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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