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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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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都市豪庭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被济宁市大地房地产公司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公开高价销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将小区的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产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都市豪庭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租赁权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私产,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随着购房合同的标的交割,其权属性质也对应发生了改变。开发商获得了购房价款,收回了开发小区建设期的全部投资和收益,同时失去了小区商品房和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购房者付出了价款,获得了合同标的房产以及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基础配套设施设备)。
市人防办答复小区业主“人防部门只对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不参与涉及地下车位租赁合同、用途、方式、金额等。遇有此类问题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既然产权单位济宁市人防办都不能确认现在都市豪庭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人是谁,又没有司法部门的裁定文件。那么开发商销售的人防地下停车位属于三无商品。开发商8.2万元一个的地下人防车位卖给小区业主的是什么?租赁权还是使用权?租赁权或者使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政府批准的文件在哪里?请求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没有官方认可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证明的销售行为是非法销售,应当予以纠正处理。地下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而且要执行政府部门的市场指导价格。
因此,要求市场监督局依法行政,查处大地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都市豪庭小区地下人防停车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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