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鲁政字〔2023〕60号 你市《关于在微山县南四湖湖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济政呈〔2022〕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南四湖湖区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你市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微山县将调整后的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调整的行政执法权及时交接和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并建立健全微山县南四湖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 三、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导致批复领域内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变化的,按程序动态调整,同步更新权责清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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