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出租车,意外迭起。惊声尖叫中,受害者竟成加害人!本应是平淡的一天,为何获刑赔款?接下来,让我们一起 关注这个案件。
<hr>【案件过程】
2018年5月30日,本应是陈红(化名) 生活中平淡的一天。她正打算前往神木,在等车的过程中,司机白某上前询问是否要搭他的便车。等车已经等急的陈红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上车后,司机和陈红自来熟地闲聊着这座城市。一边聊天,一边偷偷改换路线,在 市区绕了一会儿以后,发现陈红对这里不熟悉,胆子也越发大了起来。
他竟直接开车带陈红来到了一个陌生又偏远的地方。途中陈红察觉路线似乎与平时乘车时不同,询问司机。司机也只是说,由于原定路线正在施工,禁止车辆通行,所以换了条路走,以此打消了陈红的疑虑。
到了地方,陈红打开车门一看,竟然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偏僻地带。她惊觉地方不对,心中顿时警铃大作。原来竟是那司机,看陈红长相漂亮,打扮也很艳丽,心里起了淫念,欲行不轨之事。
司机见陈红已经察觉到问题,也直接放弃掩饰自己的意图。她对陈红说:“你和我稍微玩一玩,这次车费我就给你免了。”陈红当然是严词拒绝,对司机破口大骂。
见陈红反抗激烈,司机也不再推诿,而是直接下车准备实施自己的强奸行为。幸运的是,司机下车时忘记拔下车钥匙。
陈红见状,急忙抓住这个机会,迅速返回车内,反锁上车门,把司机和自己隔绝在车内外。
司机气急败坏地摇动门把手,依然打不开车门。自己竟然被反锁在自己的车外,真是可笑。他顿时一股怒气涌上心头。
司机愤怒地拍打车门,命令陈红把车门打开。见陈红始终没有开门的动作,司机更是怒上心头,捡起身边的石头、木棍等,开始砸击车门、车窗等。
陈红见此情景更加不敢开门。为了逃离暴怒的司机,她大着胆子爬到前排的驾驶座。试图启动车辆,借此逃离现场。谁曾想,出现了一些意外。
在陈红驾驶车辆驶离土路打方向时,一时操作不慎。司机遭到陈红所驾驶车辆的撞击,不慎坠入路边的土坑中,失去了行动能力。
陈红也因此逃离现场。后经过法医司法鉴定,确认司机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为此,司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红对其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经过一系列起诉、开庭、判决等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陈红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且赔偿司机3.75万元。
<hr>【法律解读】
看到这里,有的人可能觉得愤愤不平。凭什么陈红只是为了逃避司机的强奸行为,反倒自己成了坐牢的那个人?让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再看一遍:
首先陈红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司机将车开到偏远陌生的地区、下车试图进入陈红所在的车后座,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一系列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且这是一个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强奸行为。
陈红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躲避司机的不法行为所作出的反锁车门、开车逃跑等行为,便是对这种不法侵害的逃离与制止,是一个对于司机侵害行为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有所争议的部分在于当陈红反锁车门后,司机想要实施的强奸行为被暂时阻碍,这时是否可以认为司机的侵害行为仍在持续,而陈红所作出的行为,是否是对司机原先强奸行为的防卫。
在本案双方产生争议的后期过程中,司机见无法进入车内,便使用石头木棍等工具对 汽车门、窗等部位进行打砸,仍旧试图进入车内接触陈红,继续实施自己未完成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显然是上述强奸行为的持续状态。
根据《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第三款的特别规定,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行为,由于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产生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本案中陈红的行为始终位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但是为何在当时的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肯定陈红行为的防卫性质呢?
为何法院将其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条文具体规定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陈红驾驶车辆想要逃离现场,惊慌失措下将司机撞至土坑,使其重伤。从主观方面来看,陈红并不希望司机重伤的结果产生,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该结果的产生;
从客观方面来看,陈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司机重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该罪判处陈红九个月有期徒刑似乎并无不可。
但是出于人类社会情感的考虑,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相比法官们在判决时也是经过的激烈的内心煎熬的。但是考虑到许许多多的因素影响,一审法院才最终给出了这样的结果。
首先是在案发的年代,判定正当防卫是一件险之又险的决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理论并不成熟,鲜少有正当防卫的例子出现在法院判决当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来说有如天堑。
倘若认定陈红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对其做出无罪判决,那法院也会遭到来自检察院或者司机及其家属的强烈反对。
所以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甚至没法看到法院对陈红的防卫行为性质进行认定。
但是基于作为人的道德和良知,法院也不愿做出较重的判决。正如前文所介绍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一类非常严重的人身侵害罪行。
即便陈红具备了司机出具的谅解书,对司机的人身损害进行了赔偿;在法庭上认罪认罚,争取了从宽处理。在同类案件中判处的有期徒刑也较长。
相对于其他案件,判决陈红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的结果也是比较轻缓的。
总的来说,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现有的案例考虑,还是从道德与情感方面,法院综合了各类因素,在合乎规范、恪守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出了既有人情味,又公平公正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是当时法院所能给出的最佳方案。
<hr>相关案例
到了2023年的现在,我国的正当防卫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在实践与应用过程中也更加完善。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有一例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这起案件的主人公——于海明是江苏省昆山市某酒店业务经理。
2018年8月27日晚上,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这时,醉酒驾驶的刘某驾驶着轿车,向右调转,强行拐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碰擦,发生交通事故。
这时一名与刘某同车的人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同车的其他人员下车劝阻调解。正要息事宁人,刘某却突然跳下车,上前殴打于海明,两人搏斗在一起。
同行人员竭力劝阻。但刘某依旧不停地攻击于海明,气急之下竟然转身从轿车内取出了一把大砍刀,开始用劈砍于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
刘某在激烈的打斗过程中不慎将砍刀从手中甩脱。于海明急忙上前争抢,夺走了刘某的武器。刘某见状与其争夺。两人在打斗过程中,于海明捅穿了刘某的腹部和臀部,砍伤了其胸口、肩膀和胳膊。
刘某转身逃跑,于海明继续追击,向其砍下2刀。均没有砍中,其中1刀砍中了轿车。,于海明在刘某逃跑后再次返回轿车处,将刘某遗留在车内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在民警到达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等全部上交给警方处置。据于海明称,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叫人来,他才拿走了刘某的手机。
而另一边,刘某逃离后,终于身体不支倒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而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身上也有多处伤痕。
当天晚上,当地的公安机关接手此次案件,并以故意伤害为案由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后,依法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作出同样推定:在本案中,于海明遭到刘某的追砍,情急之下夺刀反击,也是在意料之外的情况下,导致了刘某的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与陈红强奸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当陈红反锁车门后,司机的侵害行为得到了暂时的隔绝,此时的陈红既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驱车逃离,并不一定导致司机重伤的结果产生。
而于海明案件中,刘某手持砍刀对于海明进行持续不断地攻击。情况紧急,且侵害正在进行,于海明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紧急的胁迫,没有思考的间隙。这也可能是使两案产生不同判决的原因。
<hr>【结语】
正当防卫在近年来受到了持续不断的关注。从最开始火爆 网络的一起案件引发全网上下激烈的讨论,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一批指导性案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逐步出台。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相信在未来,令人费解的案件一定会越来越少。
大家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要注意防卫的适度。怀揣一颗善意的心,相信公正的法律一定能给出最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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