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根据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行政府投入,村民自筹,社会救助,经验主体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的合理分担制度,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倡导农村人居环境共建共享,人人参与,倡(农村户籍)均按规定缴纳农村环境卫生共建共享费用,每年一次性收取,每人每月3元,每人一年共计36元,每个户籍超过3人的每年最高缴纳100 元,凡在本村居住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都需要缴纳卫生共建共享费用,(户籍不在本村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村长期不在村居住的人员)也需要向所在村委会缴纳卫生共建共享费用,以上通知有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向所在村委会咨询。
|